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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答案:赠品另起一栏,告知另起一项
假设你在上海一家茶馆点了一壶茶,结账前店家送了一小包茶样,或另倒了一杯不在茶单上的茶。你想把这件事写进自己的品茶消费记录。
建议(本文示例)不要把它塞进“消费金额”或“点单内容”栏,而是单独建一栏“赠品与免费项目”。在这一栏里,再分出两个子项:一是赠品本身的信息,二是店家有没有就免费项目作过告知。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这条规定把“免费”也纳入了经营者义务范围,所以记录时不能因为没付钱就留白。但要注意,它管的是经营者该怎么做,不是让你据此给门店下评价或提索赔结论。记录只做一件事:把当时听到、看到的信息如实留下。
赠品栏里写什么:名称、形态、包装文字分开记
赠品栏不要只写“送了一包茶”。按可回查的要求,至少拆成三行(本文示例):
第一行记名称:包装上写的品名原样抄,没写就记“包装未标品名”,不要自己按香气猜茶类。
第二行记形态与包装:是散茶、小袋装还是紧压小块,外袋是纸袋、铝箔袋还是透明袋。透明与否关系到后续存放判断,值得单独留一笔。
第三行记包装上的存放文字:包装若印有保存条件,照抄原话;没印就写“包装未见存放说明”。
这三行都只抄所见,不写“应该放冰箱”之类的推断。赠品往往没有完整标签,正因为信息少,才更需要把“有写”和“没写”分开留痕,日后回看才知道哪些是包装给的、哪些是自己补的。
“免费提供也要如实告知”抄进哪:单列“提供前告知”项
这是本题的核心。条例把告知义务限定在一种情形: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时,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前如实告知。
所以摘录时,建议(本文示例)在赠品栏下单独设一项“提供前告知”,只填两件事:
一是店家有没有在提供之前说过什么,把原话尽量记下,例如“这包是去年的样品”。
二是这句话是在递给你之前说的,还是你喝过之后才提的。时间点要写清,因为条例强调的是“提供前”。
如果店家什么都没说,这一项就写“提供前未听到相关说明”,不要写成“店家隐瞒”或“未告知瑕疵”——那是判断,不是记录。记录栏只放你实际听到的内容和发生的时间顺序,判断留给以后需要时再作。
为什么不能并进金额栏或评价栏
有人图省事,把赠品写成“免费,0元”,塞进消费金额栏。这样做有两个问题。
第一,金额栏的功能是核对付了多少钱,赠品没有计价,混进去会让金额栏失去核对作用。
第二,条例第十二条提到,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内容。赠品若伴随口头或告示承诺,这条承诺本身也值得单独摘录,而不是折进金额。
同样,赠品栏也不该写成门店评价。记录“提供前说了什么”和“这茶好不好喝”是两件事,前者是可回查的事实,后者是个人感受,混在一栏,日后分不清哪句有出处。
一张自拟记录表的栏目顺序
下面是一份自拟示例(本文示例,非官方表格),只示范栏目怎么排,不涉及任何具体门店:
赠品与免费项目
- 项目名称(照包装或茶单原话)
- 形态与包装材质
- 包装上的存放文字(照抄或写“未见”)
- 提供前告知(原话+说的时间点)
- 我另行确认的事项(留空,待问清再填)
最后一行“另行确认”是给不确定信息留的位置。比如包装没写存放条件,你可以先空着,等问过或查到再补,而不是当场凭印象填一个。这样整栏里哪些有依据、哪些仍待确认,一眼能分开。
需要说明适用范围:这套栏目只处理赠品与免费项目本身的记录,不涉及门店服务评价,也不构成索赔依据;条例条文按2024年7月1日施行的版本引用,具体情形仍以实际发生为准。
参考资料
查阅原始说明,了解更多用法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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